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反映出新的监管思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变化和改革措施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新特点,特别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的具体举措。
总体上看,此次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呈现三大变化:
一是“党管金融”全面加强。
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和省级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合署办公。此外,地方金融机构人事任命不仅要经过金融监管总局地方派出机构核准,还要向省委金融工委备案。
二是加强监管职责,弱化发展职责。
过去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职责主要分为监管职责和发展职责,即在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同时,也要负责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还要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引导企业上市、加强金融服务。
据冠苕咨询创始人、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介绍,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过去部分地区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发展、轻监管”的倾向,这也使得地方政府往往为发展经济而干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在实际履职中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和“重发展、轻风险”等问题。
李广子认为,加强监管职能、弱化发展职能,是为了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尤其是针对当前地方金融组织发展中存在的各种乱象,要强化金融监管,着力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三是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重新划分,体现“央地协同”。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拟定相关行业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管理局承担“7+4”类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这一职责则具体由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地方政府负责辖内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在金融监管领域实现‘央地协同’十分必要。”李广子认为,要避免政出多门、对金融风险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也要压实地方政府对于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体责任,避免金融领域风险进一步外溢。